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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被鉴定人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现因损害赔偿事宜,其家属委托本中心对曹某某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受理委托后,我中心组织两位法医司法鉴定人对其进行鉴定,通过送检书证鉴定材料结合法医检查,进行严谨地分析,最终我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3-9椎体(胸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评定构成八级伤残。2.建议其损伤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该意见书为委托方顺利处理该起案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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