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案例一:2016年3月22日5时30分许,在淮南市淮河大坝平圩刘巷村路段,皖D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孙某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委托我中心,要求对事故发生时皖D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孙某是否发生接触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委托后,我中心特派出痕迹和法医两个专业共三名司法鉴定人对该起事故进行综合鉴定。
通过到事故停车场的现场勘验和对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伤者孙某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最终我中心出具了痕迹与法医相结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意见书不但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情景,并为委托方顺利处理该起案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