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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75岁的文某在阴雨天外出淋菜时,路过单元大厅时摔成了十级伤残。谁该为文某的受伤买单?
近日,株洲天元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有意思的是,除了文某自身担责 70% 外,距离事发前在此地吹泡泡的三岁男童,他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导致地滑的原因之一,其监护人承担 20% 的责任。
去年夏天的一个阴雨天,他和往常一样一手拎尿桶一手持雨伞等物品,脚着凉拖鞋下楼浇菜,不料刚走到单元大厅,脚下一滑,后脑勺和屁股着地,被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他这一摔造成了十级伤残。
在调取监控后,文某和家人发现,就在文某摔倒前 56 分钟,同单元的三岁男童陈某随其母亲叶某进入单元大厅,陈某在大厅门口处停留几十秒吹泡泡。此后陆续有多位业主经过将外面的雨水带进大厅,在此期间小区物业没有在大厅位置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没有及时发现并擦干地面上的泡泡水,之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出院后,文某认为陈某、叶某和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他们起诉至天元法院。
听听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文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出行安全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失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原告文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 70% 的责任;
被告陈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叶某任由陈某在案涉楼栋大厅吹泡泡,当时和事后均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使得地面打滑和行人摔跤成为可能,这与原告文某法人受伤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叶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酌情确定由被告陈某、叶某承担 20% 的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以及公告场所的管理人,下雨天没有在大厅采取任何警示告知措施,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确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10% 的责任。
来源/ 潇湘晨报(xxcb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