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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关亲子鉴定的新闻多了起来。
前不久,广东某地有一位70多岁的老爷爷居然拉着50多岁的儿子到广州作亲子鉴定,可谓亲子鉴定之拍案惊奇版。
古有滴血认亲的作法,甚至还被当作司法手段在公堂上现场试验,可见怀疑儿女非己所出的现象即使在纲常伦理周密的封建时代都存在。在性观念开放,卖淫嫖娼、包二奶、婚前同居、一夜情……并不鲜见的今天,儿女“来路不明”的严重程度就不难想象了,亲子鉴定(或许应该叫“疑子鉴定”)火曝也就顺理成章了。
道德归道德,这里不论。在权利主张日益炽盛的今天,亲子鉴定不仅仅是解决“疑似父亲”们的心病,更多的是各方面权利的诉求——非婚生子女权利、父母权利。但是,时下亲子鉴定的“热脸”却贴上法律的“冷屁股”——法律空白。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如何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的细则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示。当一个“疑似父亲”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时,怎么办?法庭该用民法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倒置”?两种主张似乎都有道理,都有缺陷——如果采用主张者举证,则取证难度很大,对保护妇女和非婚生儿女权利不利;如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被告的权利。
天平的一边是妇女和非婚生儿女的权利,一边是“疑似父亲”的权利,这让法院左右为难。北京还出现过一审两审对“疑似父亲”拒绝亲子鉴定案不同判决的现象。既伤害了司法的严肃,也难以服众。
诉讼双方的权利博弈一般不会有双赢结局,一方的权利的获得总是建立在与之相关方权利让渡的基础上。因此,究竟牺牲谁,牺牲多少,需要法律划出底线。亲子鉴定也是事关权利的大事,谁的权利具有优先权,谁该作出让渡,让渡到什么程度,也需要刚性的法律作出明细的规定,使之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