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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来的责任——专业的鉴定,还原事故真相

近期,我中心受理鉴定的一起淮南市高皇镇的交通事故案件在中央电视台CCTV-1今日说法直播间内做相关事故报道,引起群众热议。

此次案件中,柴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高皇镇大直路蔬菜基地路段时,追尾撞到前方同方向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摔倒,事发后程某某驾车逃逸。倒地后的柴根礼被由北向南经过此处的程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辗轧,程某未停车即驶离现场,柴某某现场死亡。案件发生后,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迅速对案件进行了侦破,但是在事故发生中,柴某某市因为哪起事故死亡,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潘集大队的交通民警们一时没了头绪。

我中心接到对柴某某的死亡原因与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进行鉴定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通过对死者尸表检验、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发现死者柴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因此造成其死亡的主要是原因系其追尾撞到前方同方向程家须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摔倒头部严重撞击所致。同时对柴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49.50 mg/100mL,为醉酒驾驶。

通过我中心详细的鉴定报告,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最终对事故中涉及的三名当时人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柴某某因醉酒驾驶且追尾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两名当事人因逃逸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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